Article 28

Repealed

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

县级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离任的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的,由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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