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

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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