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小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依法取得的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多层标准厂房的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