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肇庆古城墙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