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予以扶持:
(一)民营经济组织研发经费补助;
(二)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民营经济组织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三)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四)建设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产业园、创业基地;
(五)支持国家、省和市级中小企业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六)新引进的龙头企业、增资扩产企业、上市企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
(七)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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