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限期拆除,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依照国家畜禽养殖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覆盖、堵截、侵占河道、渠道、水域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河道内洗沙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限期拆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限期拆除。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昌宁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