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