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引进动物及其产品应当来源于规定疫病的无疫区。确需从非无疫区引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到输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准引手续。引入的动物产品,从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引入的易感动物必须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所按照规定隔离,检疫合格后经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日,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日。

严禁从疫区、受威胁区调入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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