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吉林市人民政府、永吉县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疫点、疫区采取下列控制、扑灭措施:

(一)在出入疫区的道路设立检疫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禁止与疫情有关的动物、动物产品的交易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和疫情监测;

(四)对染疫动物产品和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且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饲养圈舍、场地、运载工具等进行消毒,对粪便及污染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不得拒绝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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