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互助合作的原则,对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和本社区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有序开放。

使用前款规定的场地设施进行健身活动的健身社会组织、健身团队应当适当支付费用,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