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Amended

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宾馆、旅店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营业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