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下列山体应当纳入一级保护: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山体;

城区范围内的山体;

(三)铁路、高速公路、机场专用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山体;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山体;

(五)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山体;

(六)其他需要纳入一级保护的山体。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