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独收取电梯费,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转滚存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