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