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在全社会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与荣誉,自觉抵制一切损害国家利益与荣誉的行为;

(二)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自觉抵制邪教,不听、不信、不传邪教;

(三)尊重公序良俗,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业主公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

(四)积极参与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

(五)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优先选择公交出行,文明用餐,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尊老爱幼,关爱他人,在公共场所礼让老、弱、病、残、孕、幼,主动为其提供帮助;

(七)文明节庆,喜事廉办、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

(八)文明就医,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系;

(九)文明旅游,自觉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十)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尊重服务对象,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礼貌用语,在公共场合使用普通话;

(十二)注重家庭建设、重视家庭教育、养成良好家风,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