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