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交通安全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戴安全头盔;

(二)驾驶机动车不使用手持电话,不浏览电子设备,不违反规定使用远光灯、鸣笛;

(三)驾驶和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向车外抛洒物品;

(四)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应当停车让行;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避让校车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

(六)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不逆向行驶、超速行驶,应当在规定地点、按统一朝向有序停放;

(七)文明使用、规范停放共享单车和共享汽车;

(八)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抢座、占座,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Local Regulations ·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