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对严重壅水、阻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原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