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水城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和其他拦河、跨河、穿河、邻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穿河、穿堤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或者规划划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河道整治规划进行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因建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