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