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的政治权利,确保妇女在人民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等组织中的人数不低于法定比例。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