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Article 16Amended血站和医疗机构采血前应当向参加献血的公民介绍相关献血科学知识、注意事项,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符合献血条件的,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对不符合献血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予以说明。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