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革命遗址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革命遗址遗迹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旅游、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遗迹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