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被污染的农产品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并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

(一)收购、贮存、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二)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容器、工具等设备贮存、运输农产品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保鲜、防腐等添加剂,以及包装材料等物质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