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现场检查农产品生产、收购、贮存、运输以及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等活动,抽样检验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二)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妨碍。需要佩戴统一标志、穿着统一服装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