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纳入应急管理体系,保障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应急装备配备。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