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监督检查单位妨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节能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