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
(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
(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六)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