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七)(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