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应当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在七日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有明确举报人的,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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