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检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用水场所进行调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