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奖励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非居民用水户在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消耗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

(二)公共供水单位供水损耗明显低于国家标准的;

(三)在非常规水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产品等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予以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