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新建、改建和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

(二)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国家机关、非企业单位和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日均排水量超过三百立方米的工业企业。

鼓励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