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应当与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相对应,反映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的落实、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重点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已经形成结论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尚未整改的问题、原因及完成整改的措施和时限;

(四)结合整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报告和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汇总清单和审计查出问题比较多的部门、单位整改情况报告等。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