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专项视察或者调研;

(三)开展询问、质询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