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政府与同级地方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研究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总工会的意见;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应当邀请同级地方总工会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