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