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挖掘地缘文化特质,打造区域品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衍生品等产品。

在符合保护规划和房屋结构、消防安全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传统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责任人应当严格保护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和非物质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