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的,应当制订保护方案,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方案,由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