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新建、扩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的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在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5,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