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示范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或者联合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或者基金,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者其他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