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对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工作。
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示范区建设。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示范区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