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省级财政根据企业的研发投入情况,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对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研究开发平台建设任务的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