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对他人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二)出户遛犬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绳),由成年人牵领并注意避让他人,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展览馆、体育馆、风景区、商场、餐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不得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养区外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圈(拴)养,不得出户遛犬;确因免疫、诊疗等需要出户的,应当采取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等措施,并由成年人牵领。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养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及种类,由区、县(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