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予以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照前款予以处罚外,并由相关单位依据职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