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集中式饮用水安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集中式饮用水安全情况。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