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协管人员的资格条件,采取招用或者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协管人员,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行政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的着装、标志应当与行政执法人员相区别。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协管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建立退出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