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在案件移送前,移送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并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负责。案件移送的,涉案财物应当一并移送。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