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Chapter 2 执法职责Article 13In force相邻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区划接壤地区流动性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约定共同管辖区域。约定共同管辖应当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Article 1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