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Amended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下列处罚,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承接不具备交付条件的物业服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公开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制定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处置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及收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市、区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